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做出哪些承诺?
2008-5-29 8:43:49   

 

    答:根据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》,其应当作出以下承诺:
    (1)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,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,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。
    (2)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,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,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,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,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。
    (3)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,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,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,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,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。
     除以上必备的承诺外,非流通股股东还可以作出额外的承诺,具体要参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