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中对此有规定: (1)本所因14.2.1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; (2)本所因14.2.2条、14.2.3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。 在此期间,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,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。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。 投资者可到“深交所网站(www.szse.cn)规则/指南发行上市类”栏目中查询该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