咨询函回复之1812号--金飞达
2008-12-2 9:39:15   

 

  投资者陈先生:
  2008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》,主要原因是大股东投了所谓的弃权票。而在此之前, 却为广大投资者给出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是“为了统一规划、节约施工成本、便于成本核算。”等种种好处,相信也是大股东的意思,而今却朝令夕改,这是为何?
  公司回复:
  对这一问题我们咨询了控股股东,得到的解释为:考虑到我们今年刚刚上市,当年变更有关募集资金方面的事项比较敏感,容易产生误解,而新的《保荐制度》将于12月1日起实行,对此也有了新的要求,经与保荐人商讨,控股股东决定暂时放弃这一议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8年12月2日